河北传媒学院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2015-05-29 16:47:08 浏览量:
档案的鉴定是指对到期的档案进行重新审查确定其保管价值并提出是销毁还是延长其保管期限的意见的工作。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组织进行。文书档案的鉴定由院长办公室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和文书处理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科技档案由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业务工作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
二、档案的鉴定应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即鉴定工作人员直接地、具体地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逐张、逐页地审查,不允许只根据案卷目录和案卷标题就判定档案的价值。
三、档案的鉴定依据是档案的利用价值,对保管期限的确定要坚持从宽的原则,凡是处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一律从长。
四、在档案的鉴定中,凡经过变动的档案,应将鉴定时间、剔除或增加的内容、页码的变更、卷内目录或卷皮的变更、经手人姓名等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五、对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提出销毁意见,编写销毁清册并征求业务部门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
六、对可存可不存的档案,可剔除暂时保存起来,到一定时期再进行审查,确认无误时再进行销毁。
七、销毁档案材料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清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