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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2015-05-27 10:27: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行政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钢印、党委印章、校长印章及各二级学院,处、部(室)行政性印章,各级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归口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校级印章的刻制。由校长办公室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四条 党委系统印章,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刻章证明,党办校办审核后,到校长办公室开具刻章公函,由申请机构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五条 学校二级机构印章的刻制。新成立的二级机构或变更名称的二级机构,由校长办公室印章管理员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行政印章审核、刻制、启用和废止。停用的印章需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后送档案室封存。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学校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学校印章、钢印、校长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公章管理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并根据校长或副校长的指示代行使用权。校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九条 校级二级机构公章与校长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长办公室。未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刻制电子印章。确属工作需要,需在电子文档上使用印章时,可采用扫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须参照相应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用印申请单位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第十一条 使用法定名称章、钢印,应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法定名称章的,应在OA系统提交《河传用印流转单》,流程通过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二条 使用校长印章的,经校长签名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行文,必须经校行政领导签发,然后加盖校级印章。
       第十四条 学校的协议书和合同书用印,校长办公室应做好登记目录,留存一份文件原件。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法定名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法定名称章,应在OA系统提交《河传用印流转单》,流程通过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四章 学校党章、二级机构等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机构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长办公室。如有工作需要在各部门存放使用的,需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自行保管。各二级机构印章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部门公章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党章、二级机构印章,需走纸质《用印申请单》流程批准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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