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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传媒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2024-07-17 10:27: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现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学校党委印章、学校纪委印章、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校学术委员会印章、校教学委员会印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
(二)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印章;
(三)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各类业务印章。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刻制各类印章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经两办审核后,由两办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带有“河北传媒学院”字样的印章。
(一)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学校党委印章、学校纪委印章、校工会印章、校团委印章,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二)校领导签名章由校领导本人批准。
(三)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常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成立、调整(更名)的机构印章,依据学校机构设立文件刻制。
(四)各类业务专用章,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涉及合同、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校级业务专用章需报请校长批准。
 印章的规格、样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央刊五角星或党徽。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规定的名称。
(二)印章的尺寸、材质、字体、样式,由两办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三)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确定,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
(四)名章、签名章样式不做统一规定。
 印章刻制完成后,两办负责留存印模、登记备案后,交由用印单位启用。换刻印章的,原印章需交送两办后领取新印章。
第七条 因机构更名、合并、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印章,用印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交送两办,由两办办理存档手续。
第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学校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和学校党委印章由两办保管。学校纪委印章由纪检监察机构保管。校领导签名章经本人同意后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使用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和学校党委印章,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落实“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要求。申请用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对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审批。
十一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校二级机构公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长办公室。未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十 学校原则上不刻制电子印章。确属工作需要,需在电子文档上使用印章时,可采用扫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须参照相应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用印申请单位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第十 使用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二级机构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法定名称章的,应在OA系统提交《河北传媒学院用印流转单》,审批通过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 使用校长签名章的,经校长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 以学校名义行文,必须经校党政领导签发,然后加盖校级印章。
第十 学校的协议书和合同书用印,校长办公室应做好登记目录,留存一份文件原件。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 学校公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校公章,应在OA系统提交《河北传媒学院用印流转单》,审批通过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十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 党委办公室负责校党委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使用党委印章需走纸质《用印申请单》流程,经批准后,方可到党委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二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负责人给予处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和启用印章的;
(二)伪造学校印章的;
(三)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范围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四)弄虚作假骗用、盗用印章的;
(五)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两办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的行为。
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和各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印章管理员给予处理;给学校和各单位造成损失、
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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